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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应存冷思考

互联网 2006-12-06

62票赞成、1票弃权、0票反对。今年1月1日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被认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立法中少有的获得高票通过的一部法律。

  有关各方对这部具有超高“人气”的法律寄予了热切的期望。官方认为,这部法律是保障能源供应、调整能源结构、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并乐观地认为该法有望使中国变为世界上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业者则在热切期待中抓紧扩张,以期抢占该法催生出的千亿元商机。

  在这种令人振奋的情绪中,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的执行主任王明远博士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提出了他的冷思考,他认为,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仍存在局限,实施中也存在着尴尬局面。

  必须警惕:一些地方政府在实施时阳奉阴违

  王明远认为,虽然国家明确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列为了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并鼓励各种所有制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对上马火电厂仍然比较热衷,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却往往停留在“研究研究再说”的状态上。

  王明远说,导致这种现象的客观原因是火电项目大都比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规模更大、投资更巨、见效更快、利润更可观,对地方经济和GDP增长的拉动作用更明显;主观上则是一些地方政府对常规能源的严峻形势估计不足,对常规能源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危害认识不够。

  王明远认为,一些地方政府存在这种明显的“企业化”现象,极有可能导致这些地方政府职能的严重异化和错位。他分析说,中央政府要从全社会利益考虑,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与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增长,但是其方针政策包括法律则要依靠各地地方政府来实施,而地方政府因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而变成了“准企业”,可能会与中央政府的经济政策,包括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发生矛盾。他提出,必须警惕,一些地方政府在实施这部法律时阳奉阴违的问题。

  相关配套性规定缺位

  王明远认为,可再生能源法总体上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律。到目前为止,虽然已经出台了一些配套性规定,如《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以及6个国家标准。但是,仍有不少重要的配套性规定尚待出台,如水力发电适用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等等。

  王明远说,这些配套性规定既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这部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依照可再生能源法,制定这些配套性规定是相关政府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目前,部分配套规定仍处于缺位状态,缺位表明,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工作尚待进一步完成。他认为,如果配套法规的制定跟不上,必然会造成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不力,从而导致整个可再生能源法制实际功效的降低。

  公众参与缺少法律具体规则

  可再生能源法第九条明确要求,“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王明远说,这一规定体现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精神,但是,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该规定仍停留在法律规定层面上,只是一种“政策宣示”,法律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此外,对于配套性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发展目标的确定、许可证的审批、监测与执法等方面和环节,可再生能源法均未明确赋予社会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据此,王明远认为,我国建立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社会制衡相结合的可再生能源立法执行机制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单纯依赖政府公力执法同样会面临问题。

  王明远坦陈,在几乎完全由政府唱独角戏的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执行机制下,一方面,如果政府的稳定性、连续性不够,再加上政府失灵,政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可能流于形式,这时候,如果社会制衡机制再缺位,可再生能源政策实施的确定性、有效性有可能降低,立法的目的和目标的实现也可能受到影响。他认为,监督管理机制自身的缺陷,执法能力的不足,以及执法意愿的欠缺等因素也  会对执行效果产生不良影响。

  尽管如此,王明远仍坚信,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结合市场力量和社会参与,可再生能源法必将为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撑起一片亮丽的天空。

 

  (王明远: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来源于:中国普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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